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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卡未领卡 却被银行追缴2.5万欠款

      

近日,东莞中院作出判决,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因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被驳回诉讼请求,被告也不必承担支付银行卡的欠款、利息和滞纳金。

 

2008年9月4日,小祝向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依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小祝须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否则,应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向银行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超限费。

 

2012年6月,银行将小祝告上了法庭,称小祝在享用银行信用卡服务后却拒绝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2年6月1日止,小祝共计拖欠银行各项费用人民币24846.88元。对此,小祝显得非常冤枉。小祝称自己虽然申请了信用卡,但银行并未将该卡交给自己,自己也未使用该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已经将卡片及密码发送给小祝本人,亦不能证明案涉信用卡欠款系由小祝持卡消费所产生的,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拿到判决书后,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小祝称,信用卡领用合约是由自己亲自填写,并未授权他人,事后也未委托其他人办理相关事宜,并且银行所称代领人杨某、梁某已涉嫌犯罪。小祝认为正是由于银行的疏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银行也没有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谨慎义务核实小祝是否已收取信用卡,存在明显过错。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保持与一审法院同样态度,银行另以小祝没有及时联系发卡行为由,主张小祝对银行的损失存在过错。但是,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信用卡、密码信的发放情况,以及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及时通知小祝本人,故未能认定小祝应当知晓信用卡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亦未能认定小祝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之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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