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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不良信用记录,信用卡诈骗罪不可不知

      

  这几年使用信用卡的年轻人越来越多,网上最近也在热烈的讨论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信用卡诈骗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单独罪名,和诈骗罪并不一样。如果使用信用卡不当,是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沦得吃牢饭、蹲班房就得不偿失了。

  那么作为一名正常信用卡使用者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今天卡宝宝做一个简单解释。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以上四条,前三条我相信读者都不会去触犯,但是第四条就需要解读一下了,恶意透支这一概念的构成标准是什么呢?数额较大又是怎么界定的呢?


  信用卡诈骗罪比之诈骗罪定罪标准要低的多

  最高院司法解释作了详尽规定:

  1.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2.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总结一下就是如果刷了1万元以上数额的信用卡,超过规定还款期未还,银行催收后仍然不归还的,银行报案,刑警队是可以按照信用卡诈骗罪立案的,最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各位使用信用卡的朋友一定要牢记以上两点,千万不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哦,牢饭不好吃,班房不能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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